刑法修正案(六)增加操纵市场的行为样态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0-11
刑法修正案(六)第11条对刑法第182条进行了修改,主要是在第一款第三项中增加了“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”这一规定。
鉴于有些证券公司或投资人到贫困山区或农村,收买了数百张甚至上千张身份证,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,然后在这些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,实际上都为这些券商或投资人所控制,这是一种操纵市场的典型手法。其本质还是自买自卖,现将其单列出来,是为了更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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