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修正案(六)对公司、企业人员贿赂罪增加了新内容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0-11
一、扩大了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。
原刑法第163条的公司、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“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”,刑法修正案(六)第7条增加了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”,例如事业单位(医院、学校)的工作人员,扩大了主体范围。这一扩大还相应延伸至本条第二款;“其他国有单位”则引入第三款。
二、扩大了行贿对象范围
原刑法第164条第一款的“对公司、企业人员行贿罪”的对象仅限于“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”,刑法修正案(六)第8条增加了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”。相应也扩大了行贿对象的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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